手机欠费问题 我有一个手机号码,03年的时候转给他人使用,未办理过户手续.昨天收到缴清欠费及滞纳金的通知,说是2005年11月至2006年1月欠费.但是该号码目前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而且核查资料也是当初我登记的资料.这种情况移动公司收取我的欠费是否合理?如果欠费自动消号后,下一个使用该号码的用户资料是否不应该再是我的身份?2006年1月就欠费消号的手机号码,到了2008年11月30号才来收取欠费和滞纳金是否有依据?我是说除了移动公司的霸王条款外?
2008-11-29 10:54 不是HR(四川-自贡)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杨一林律师 电话:13438838484 2008年11月30日 18时37分
时效已过。
2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8-11-29 10:58
存在时效问题,同时应当证明你不是实际使用人。
3 110网律师 2008-11-29 11:09
应当以身份证登记的人为使用人,除非你有证据证明别人是实际使用人,否则话费应当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