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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人再婚后房产与赡养问题
关于老人再婚后房产与赡养问题 父亲60多岁,有三个女儿,母亲在世时,由于身体都不太好经协商,由三女儿,将原来居住房屋翻盖,和父母共同居住,赡养由三个女儿共同承担,房屋所有权归三女儿,父母有终身居住权。
母亲去世后,父亲又找了一个老伴,要求1、办理结婚证,2、不论父亲是否健在,都必须有终生居住权,3、自己的子女不再有赡养义务。
问题:1、因为房产证是父亲的名字,如果他再婚后,是否会有房产上的纠纷,应怎样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2、关于父亲再找的老伴的赡养问题,是否双方的子女都有赡养义务,还是有主次之分。
2012-08-04 18:15 飘渺0365(河南-新乡)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2年08月05日 10时45分
1、你的这个问题如果律师看完材料后,极有可能和你陈述的结果不相同。所以建议你带相关证据材料到律所当面咨询。现仅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进行回复。
2、如果一家人协商将房屋给三女儿,并由三女儿翻盖,并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的,则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应属于三女儿。无论你父亲是否再婚都不影响你的所有权。
3、如果协商没有证据,又没有翻盖的证据,房屋又登记在老人名下,则该房屋属于你父母的共同财产,你母亲去逝后,由你们三个女儿和你父亲对你母亲的份额进行继承,即,你父亲占5/8,三个女儿各占1/3。你父亲再婚后,如果先于新的老伴去逝,则你父亲的5/8由三个女儿和他的新老伴各继承1/4。当然,如果老人在逝的时候,立有遗嘱的,应当按遗嘱进行继承。
4、你们约定的子女不再有赡养义务不具有法律效力。老人仍可以要求三个女儿赡养。
5、两个老人应由各自己的子女赡养,对方的子女对另一方老人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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