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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在物业公司打工,早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算工伤?
未签订劳动合同在物业公司打工,早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算工伤? 本人年龄63岁,已退休,在家附近一个小区物业公司打工(清扫小区卫生),刚上班一个月开过一次工资(往工资卡里打过一个月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前几天早晨在上班的途中(在工作的小区门前马上路)马上进入小区发生了交通事故,对方是一电动车,无任何经济实力赔偿。交警判定对方为全责,我无责。像是这种情况能否属于工伤,需要提供什么直接证明材料?谢谢
2017-06-14 11:55 郝滨滨(黑龙江-哈尔滨)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王景林律师  电话:13042158889  2017年06月14日 12时28分
已经退休,不属于工伤。
2 李晓航律师  电话:18646088498  2017-06-14 12:29
你好,难以认定,可以协商解决
3 王皓律师  电话:18104515837  2017-06-14 20:36
你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4 110网律师  2017-06-14 12:42
建议协商解决。
5 110网律师  2017-06-14 21:11
你好,如你所述不属于工伤。

若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6 110网律师  2017-06-14 21:36
你好,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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