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财产可以分割吗? 你好,我的问题是老头老太在一起生活多年,但没有办理结婚证,老头多年一直由老太太照顾,现俩人有一套共有房子,买房老太太曾出过钱。但户主是老头,老头曾经对房子做过遗产公证,受益人是老太太,但现在老头把这个公证给撤销了。老头儿女现在已经把老头接走了。并向法院机关提起诉讼,要求老太太搬出他们共有的房子。请问老太太现在有权拥有这个房子的居住权吗?谢谢帮助了。急,求帮助!
2012-08-01 14:08 李梦琪000(黑龙江-伊春)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曾令栋律师 2012-08-01 14:17
1、老太太对此共有房产占有份额吗?需要证据证明老太太曾经出过钱。
2、遗产公证还有备案材料吗?遗嘱只能对老头拥有的房产份额部分作处分,对属于老太太的那一部分无权作出处分。无论是否做了公证、还是撤销了公证,对老太太的那一部分均没有处分效力。
3、因为老太太不是老头的合法妻子,所以不能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主张居住权。
4、因为老太太是房产的合法共有人,所以当然有居住权,并且有老太太的那一部分有处分权。
5、因为房产归属是以登记为准的,现在的当务之急是主张房产登记错误、遗漏了老太太的名字。 我的补充: 2012-08-01 14:47
2、遗产公证还有备案材料吗?遗嘱只能对老头拥有的房产份额部分作处分,对属于老太太的那一部分无权作出处分。无论是否做了公证、还是撤销了公证,对老太太的那一部分均没有处分效力。
3、因为老太太不是老头的合法妻子,所以不能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主张居住权。
4、因为老太太是房产的合法共有人,所以当然有居住权,并且有老太太的那一部分有处分权。
5、因为房产归属是以登记为准的,现在的当务之急是主张房产登记错误、遗漏了老太太的名字。 我的补充: 2012-08-01 14:47
6、如果有证据证明“老头老太在一起生活多年”,特别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7、如果现在双方已经无法重新补办结婚证了,就只能主张房产登记错误、遗漏了老太太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