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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单位工作人员过失,导致我们在单位改制中下岗的问题
由于单位工作人员过失,导致我们在单位改制中下岗的问题 叶律师,你好!我是河池市一个国有林场的职工,已经在林场工作8年了。2016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我所在的林场进行改制,由原来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改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我等12人却因为没有编制而被列为清退对象,本来没有编制而被清退也是于情于理的事,但是,包括我在内的12位同志却有个特殊情况,我们12人原本是属于在职再编职工,在2013年时,河池市开展了一次“清退违规进人的活动”规定:在2010年8月11日之后办理入编手续的都予以清退编制。然而我等12人的转正手续和到县人社局办理录用手续的时间都在2010年8月11日之前,由于林场管理人事的工作人员工作过失,没有及时帮我们办理入编手续导致我们在2013年被清退编制,进而使我们在在国有林场改革中下岗。我想咨询一下几个问题,1.因为单位工作人员过失,在解聘劳动合同的时候除了规定的一些常规补偿以外,我们可不可以要求更多的补偿?2.如果劳动仲裁我们不服,可不可以开庭?3.可不可以要求县政府作特殊情况处理,恢复我们的工作岗位?4.是否其他方案解决?
2017-06-10 14:02 158078……(广西-河池)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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