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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与业主确定的工程价款与审计的工程价款不一致时该怎么办
施工单位与业主确定的工程价款与审计的工程价款不一致时该怎么办 2012年9月中标一工程,中标合同价1.5亿元,施工中变更增加8000万元(业主主动变更多),2015年2月工程完工通车,2015年12月施工单位与业主终计量价款为2.3亿元,2016年审计单位审减3500万元,最后业主根据审计单位的审减结果只对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1.95亿元。
   问题1:审计单位的审减结果是否对施工单位生效?施工单位与业主合同中未约定工程结算以审计单位结果为准。
   补充:根据(2001年民-他字第2号)最高法院电话答复意见“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根据这一条,那本案中业主是否还是应该以2.3亿元作为结算价款?另外,十多年过去了,这一条还管用吗?有没有新的规定?
2017-06-09 09:43 天方夜夜谈(湖北-十堰)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谢涛律师  2017-06-09 09:58
应按合同约定处理
2 110网律师  2017-06-09 10:16
依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又不能协商一致的按照政府指导价来
3 李丹律师  2017-06-09 11:59
您好,按照合同的约定以及你们最终工程结算的为准,这个条款还是有效的。现在你们是对工程结算有异议对吗,完工已经两年了,你们要注意一下时效问题,你可以电话联系我,预约时间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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