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的营业执照问题 四人合伙经营一个学校,其中三人的股份45%,一人55%,(并但作法人代表),现因种种原因三人不想与法人代表合作,(合作时也没有什么合作协议)。但法人代表执意要经营,说你们不给我合作,我给其他人合作,其中三个人要求注销,因为当时申请时法人代表说的清楚,说这个证是咱们四个人的。法人代表不愿意注销,他非要自己或与其他人办校,三人要求赔钱又协商不好,请咨询一下律师同志,像这种情况三人该如何处理?谢谢。
2012-07-26 22:02 狼的忏悔(河南-驻马店)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朱君秀律师 2012-07-26 22:19
答: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可以决定散伙。
2 110网律师 2012-07-27 05:12
合伙是两人以上的合伙,只剩一个时,就只能散伙了。
3 110网律师 2012-07-27 07:46
你好,如果只剩一个人的话只能散伙。
4 王胜利律师 2012-07-27 08:52
可以提出退伙或者散伙
5 110网律师 2012-07-27 12:44
如果只剩一个人的话只能散伙或者改变为个人有限公司
6 魏艳华律师 2012-07-27 14:02
你好,可以三人同时要求退货清算
7 110网律师 2012-07-27 18:03
1、首先要看你们之间是合伙关系,还是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公司。如果是后者,则不能直接退出,只能将相应的股权转让。如果后前者,则:
2、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退伙,其他合同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才应当解散。而此期间,他还可以找人入伙。
2、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退伙,其他合同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才应当解散。而此期间,他还可以找人入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