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中是否要写明详细退工原因?如果未写明,执行局是否有责任再次执行? 员工和企业发生劳动争议,诉讼判决后,判决书中只写明让单位方开具退工单,未写明详细退工原因,后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单位胡乱填写与真实原因不符的退工原因,但执行局对此表示不能再次执行,因为单位已经出具了退工单,至于是什么理由的退工单,判决书中并未写明,请问执行局是否有责任再次执行?延误开具真实原因退工单的损失谁承担呢?
2012-07-25 14:58 banana……(江苏-南京)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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