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居民户口是否享有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土地分配论 我们村去年开始土地开发,说是租用99年,然后每年发放补偿款。当初那些人懒的种田都把户口迁出去、改成居民户,一些学生上大学把户口迁出,现在有好处了,都挂靠的挂靠,迁回来的迁回来,也想从中分一杯羹,和农业户口的闹僵起来,导致现如今补偿款仍不得发放。还有剩下没被征用的土地是按照人数平均分配。故而问之,挂靠户口和居民户以及女儿出嫁但户口还在本村的是否享有补偿款和土地分配?个人拙见,如果这样都能享有分配,那中国到处有开发,14亿人民的户口岂不是开发到哪迁到哪都坐等捞赔偿款了?
2012-07-20 11:02 gaowei……(江苏-常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2-07-20 11:29
土地征收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未依法经过省级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征收,此征收为非法征收,现实中大量存在。对于此类征收,村民可以拒绝交地、拒绝配合,还可联名控告;当然如果认为征收部门制订的补偿标准高的话,也可以接受。另一类是:依法经过省级以上政府审批的征收。村民遇上这类征收,可以对省级政府的审批文件提起复议和诉讼;也可以就县级政府的组织实施征地行为提起复议和诉讼;对于补偿标准偏的,可以申请省级以上政府行政裁决。由于土地征收涉及众多层级,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若有需要,可来电或来所咨询邹伙发律师。
2 110网律师 2012-07-20 13:15
1、一般来说,只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权对集体土地上征收补偿进行分配,户口回迁和挂靠的情况,要求具体情况,如迁回原因、是否是在征收公告确定之前还是之后?
2、具体还要参考当地政策,目前常州地区已有新的管理办法。
法条参考:
《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二十四条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对象为在征地房屋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住宅房屋产权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被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
被拆迁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可列入安置对象:
(一)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义务兵军人;
(二)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
(三)原有常住户口的正在劳教或服刑人员;
(四)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前出生、婚嫁落户的人员;
(五)按有关政策规定应列入拆迁安置的其他人员。
被拆迁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不列入安置对象:
(一)租住、借住征地拆迁范围内房屋的;
(二)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征地房屋拆迁范围内的“空挂户”;
(三)按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列入拆迁安置的其他人员。
2、具体还要参考当地政策,目前常州地区已有新的管理办法。
法条参考:
《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二十四条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对象为在征地房屋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住宅房屋产权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被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
被拆迁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可列入安置对象:
(一)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义务兵军人;
(二)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
(三)原有常住户口的正在劳教或服刑人员;
(四)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前出生、婚嫁落户的人员;
(五)按有关政策规定应列入拆迁安置的其他人员。
被拆迁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不列入安置对象:
(一)租住、借住征地拆迁范围内房屋的;
(二)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征地房屋拆迁范围内的“空挂户”;
(三)按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列入拆迁安置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