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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如此规定是否会引发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
我们单位如此规定是否会引发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 本单位的《劳动管理条例》里面有这么一个条款:员工在工作期间完成的技术成果及论文、著作、书籍或在工作期间总结、收集到的信息均属公司。但是在劳动合同里面并没有关于这方面的约定,请问这是否会引发关于专利等方面的纠纷?
2012-07-19 09:43 qq3767……(山东-烟台)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电话:1  2012年07月19日 10时28分
论文、著作、书籍的著作权不能归属公司,但工作总结、利用公司设备资金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属可自行约定
2 于柱律师  2012-07-19 10:31
不但不会引起纠纷,反而能避免纠纷,如果员工认可这样的条款,那这种约定是有效的。
3 110网律师  2012-07-19 10:38
你好。
该条款部分无效,只有公司出资开发取得的成果经约定后才属于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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