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没有小孩 然后正常办手续收养了小孩 但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 夫妻没有小孩 然后正常办手续收养了小孩 但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 可以离婚吗 收养的小孩应该由哪一方可以继续抚养 请求大家帮助 回答一下
2017-05-08 23:36 gulan_ 美裙 koylek(北京-东城区) 已有 8 位律师回答
1 顾倩团队律师 2017-05-08 23:40
您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如果对方有过错可以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孩子一般会判给对孩子有利的一方。建议来电咨询,为您进一步分析
2 宋超律师 2017-05-08 23:41
你好,可以离婚的,双方可以争取抚养权的!
3 李建成律师 2017-05-08 23:43
具体夫妻感情破裂的话,可以协议离婚或起诉离婚,至于孩子抚养权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4 赵江涛律师 2017-05-08 23:45
你好!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等相关证据来分析, 可以离婚,必要时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处理相关维权事宜
5 常路律师 2017-05-08 23:53
您好,孩子抚养权一般以有利于孩子成长
6 申维丰律师 2017-05-09 00:00
您好,为您进一步分析
7 李同红律师 2017-05-09 06:19
需要看哪方抚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具体可以来电详谈。
8 孙新律师 2017-05-09 11:11
您好!
你们可以协商孩子由哪一方继续抚养,如果协商不了,可以起诉孩子的抚养权纠纷;养子女和亲生子女在收养期间法律地位相同,都是你们的孩子。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你们可以协商孩子由哪一方继续抚养,如果协商不了,可以起诉孩子的抚养权纠纷;养子女和亲生子女在收养期间法律地位相同,都是你们的孩子。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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