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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辖区内的自然泡沼所有权归谁
农村辖区内的自然泡沼所有权归谁 我们村的辖区内有3个自然泡沼。以前都是由村委会签发承包。最近几年被水产局做主了。有一个现在还养着鱼,另外两个靠松花江边,近几年松花江也没长水,河沟子基本上没有水了,大面积都被开荒成地了。在06年大庆石油十厂在那里钻了一眼油井《在沟子沿上》。我们乡的渔政助理和水产局关系很特殊。在暗地里起了2个《渔业捕捞许可证》,那干吧的河沟子就成他的了。另外那个能养鱼的是我村百姓承包的,十几年了,投资不少。被大庆勘测蹦了几炮。又被另外一个关系起了个《证》给拿下了。说原有的承包主没交费,没检证。就这样10几万的补偿款被没投资的两个人给拿走了。请好心的专家、学者、律师帮个忙,解释解释,合不合理?谢谢
2008-11-25 20:33 现代农民(黑龙江-哈尔滨)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8-11-25 22:03
有合法承包权的,应当得到补偿,同时,所有权人也应得到补偿。
2 110网律师  2008-11-25 20:36
你好:关键看是那块地是集体所有,还是国有,再说产权归谁。
3 110网律师  2008-11-26 08:19
要看是否进行的合法的承包行业,如果进行的相应的承发包手续,做为承包方有权得到相应的补偿.
4 110网律师  2008-11-27 13:01
这个一般都是国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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