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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我于2005年5月份进入深圳一家公司上班至今,公司于2005年7月给我购买了工伤保险
咨询: 我于2005年5月份进入深圳一家公司上班至今,公司于2005年7月给我购买了工伤保险 咨询:
       我于2005年5月份进入深圳一家公司上班至今,公司于2005年7月给我购买了工伤保险,而养老保险到2006年12月才给我买,等于给我少买了17个月的养老保险。2016年11月4日公司因生产淡季通知我从11月7号开始放假到2017年2月28日(和我一起放假的还有3名女工)。接到通知后我与公司的厂长通过电话确认了此事,厂长说按劳动法走,我放假其间的工资会按时打到我的帐上,可12月份和1月份的工资是我回公司上班后的3月3号才以个人名义打给我的。另外我们的加班费一直未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所以通过这些东西我是否可以向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然后要求䃼回应得的加班费和主张经济䃼尝?
2017-04-26 23:00 梦幻笑容(广东-深圳)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谈自成律师  2017-04-27 08:59
目前因为公司已经在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前补正了违法行为,将工资发给你了,所以暂时是不能提出被迫解除的,等公司再发生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时,可以提出
2 110网律师  2017-04-27 09:17
如仅加班费不支付,不能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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