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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是什么意思?
请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是什么意思? 第三百八十一条是否可理解为:先前申请再审后收到不予受理或被驳回的裁定,当事人认为该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可以再次申请再审?但如果这么理解,好像又跟第三百八十三条相互矛盾了!


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第三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2017-04-26 10:39 chen17……(上海)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7-04-26 11:15
请问您有什么问题?
2 冯磊律师  2017-04-28 10:38
请问您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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