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大家看看行吗?谢谢了。 行政起诉状
原告:XX
被告:XX公安局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XX的刑事责任。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行政不作为给原告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XXXX元。
3、诉讼费用判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向被告报案幷且证据已经提交到了XX公安局,然而,被告却一直以调查为由推脱。最后经过原告几年来多次催促、反映和信访后,在XXXX年XX月XX日被告才作出了XX《不予立案通知书》。
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但是从原告的控告时间看,从XXXX年XX月XX日开始计算,被告已严重超过法定立案审查的最长期限60天。远远超过法定期限的十几倍,被告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4.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向被告报案,XXXX年到XXXX年XX担任公司销售经理、XX担任公司站长、XX担任公司监事,三人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收取了公司账款XXXXXXX元,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犯罪,应被依法追究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刑事法律责任,但是被告却有意袒护、包庇犯罪嫌疑人XX等人,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向被告报案被告应依法及时以职务侵占罪予以立案侦查,但是被告却是在XXXX年XX月XX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远远超过法定期限三年。所谓“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的认定是错误的,给原告公司了造成了极大地经济损失,被告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5、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此事,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XX的责任,但被告却置之不理。被告的严重不作为,大大助长了犯罪嫌疑人XX等人的嚣张气焰,犯罪嫌疑人XX于XXXX年XX月XX日再次串通XX、XX ,用公司遗失的公章及财务章,以公司的名义,在XXXX年XX月XX日伪造了虚假的《股东会决议》,并且在XXXX年XX月XX日违法变更了原告的企业法人,将原告的企业法人变更成犯罪嫌疑人XX的企业法人(名称没有变、公章没有变,以此来侵占我公司财产)。法人变更后原告在XX法院提起了诉讼,并且XX法院已经撤销了虚假的《股东会决议》,判决如下“撤销被告XX有限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的股东会决议。”
6、公司财物系原告公司的合法财产,对方未经法律程序侵占原告公司的财产显然系违法行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时候,任何公民都有依照法律规定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的权利。被告做为公安局,其不作为的行为是违法的,其行政不作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此,原告恳请贵院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作出公正的判决。
7、公安机关依法负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在本案中被告已严重不作为,对原告其保护财产安全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XX刑事责任的请求,拒绝履行且不予立案,极大助长了犯罪嫌疑人XX的嚣张气焰,致使其继续收取原告公司的账款,给原告的经营造成了极大损害。现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被告赔偿因其行政不作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XXXXXX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XX、XX、XX等人的刑事责任。对犯罪嫌疑人XX、XX、XX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予以立案侦查以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且赔偿因被告行政不作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XXXXXXX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 致
XX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原告:XX
被告:XX公安局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XX的刑事责任。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行政不作为给原告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XXXX元。
3、诉讼费用判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向被告报案幷且证据已经提交到了XX公安局,然而,被告却一直以调查为由推脱。最后经过原告几年来多次催促、反映和信访后,在XXXX年XX月XX日被告才作出了XX《不予立案通知书》。
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但是从原告的控告时间看,从XXXX年XX月XX日开始计算,被告已严重超过法定立案审查的最长期限60天。远远超过法定期限的十几倍,被告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4.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向被告报案,XXXX年到XXXX年XX担任公司销售经理、XX担任公司站长、XX担任公司监事,三人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收取了公司账款XXXXXXX元,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犯罪,应被依法追究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刑事法律责任,但是被告却有意袒护、包庇犯罪嫌疑人XX等人,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向被告报案被告应依法及时以职务侵占罪予以立案侦查,但是被告却是在XXXX年XX月XX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远远超过法定期限三年。所谓“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的认定是错误的,给原告公司了造成了极大地经济损失,被告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5、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此事,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XX的责任,但被告却置之不理。被告的严重不作为,大大助长了犯罪嫌疑人XX等人的嚣张气焰,犯罪嫌疑人XX于XXXX年XX月XX日再次串通XX、XX ,用公司遗失的公章及财务章,以公司的名义,在XXXX年XX月XX日伪造了虚假的《股东会决议》,并且在XXXX年XX月XX日违法变更了原告的企业法人,将原告的企业法人变更成犯罪嫌疑人XX的企业法人(名称没有变、公章没有变,以此来侵占我公司财产)。法人变更后原告在XX法院提起了诉讼,并且XX法院已经撤销了虚假的《股东会决议》,判决如下“撤销被告XX有限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的股东会决议。”
6、公司财物系原告公司的合法财产,对方未经法律程序侵占原告公司的财产显然系违法行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时候,任何公民都有依照法律规定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的权利。被告做为公安局,其不作为的行为是违法的,其行政不作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此,原告恳请贵院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作出公正的判决。
7、公安机关依法负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在本案中被告已严重不作为,对原告其保护财产安全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XX刑事责任的请求,拒绝履行且不予立案,极大助长了犯罪嫌疑人XX的嚣张气焰,致使其继续收取原告公司的账款,给原告的经营造成了极大损害。现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被告赔偿因其行政不作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XXXXXX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XX、XX、XX等人的刑事责任。对犯罪嫌疑人XX、XX、XX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予以立案侦查以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且赔偿因被告行政不作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XXXXXXX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 致
XX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2017-04-22 13:21 zhaohu……(北京)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7-04-22 13:22
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确定起诉状内容?
2 李建成律师 2017-04-22 13:27
聘请律师进行诉讼维权
3 申维丰律师 2017-04-22 13:40
您好,要结合具体情况确定起诉状内容?
4 李同红律师 2017-04-22 14:20
你好,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
5 赵江涛律师 2017-04-22 16:45
你好!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等相关证据来分析,必要时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处理相关维权事宜
6 冯磊律师 2017-04-22 17:05
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确定起诉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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