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十二年,本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单位终止合同,应如何计算补偿金 我2000年10月入职,我公司从02年开始帮我买社保,合同一年一签,到08年后,每次合同到期都要求我签了一份续订签有固定合同申请书,也是一年一签这样子,以一直没有同我签长期合同,今年我6月30日合同到期,公司不同我续签,并只肯补偿08年后一年一月的补偿,之前的不肯补,我要求他们从入职之日开始补,但他们不理睬,问这样合理吗?去劳动部门问,是不同地方答案不同,有的说该入职之日算起,有的说从08年算,请问哪个才是对的呢?
2012-07-10 08:44 陈芳圆(河北-廊坊)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12-07-10 12:09
入职之日算起。
2 110网律师 2012-07-10 08:55
从你入职时开始算,因为劳动法中就有经济补偿金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