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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购房,合同约定支付80%购房款后,余款于产证取得后付清
10年前购房,合同约定支付80%购房款后,余款于产证取得后付清 10年前购房,合同约定支付80%购房款后,余款于产证取得后付清。本人如约支付后装修入住。卖方拿钱后没有去银行解除原来的房产抵押,导致无法过户。十年后去过户,因合同时间是十年前,过户需罚滞纳金三十万,为避滞纳金,只好重新签订一份只为过户而签的合约,房价也由原来的价格改为十年后符合市场价的价格。合约中房款支付方式是这样写的,于9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房款,支付方式为转账(无户名和账号)。双方的合约签署日期为10月29日(既约定的付清房款日期后一个多月签订的合同)。另外在这份合约中只记了大厦名称,无楼层和房号。房产过户后,对方却拿这份合约要求我按照合约中的价格支付余款。请问这样的一份合约有效吗?
2017-04-21 23:02 ais(上海-普陀区)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王可红律师  电话:13162972268  2017-04-22 06:35
你好,尽快搜集保留和固定证明该合同的真实性质的证据,否则对你非常不利
2 张向锋律师  2017-04-22 08:58
1、后面签订的合同如只是为过户,你仅需要按原来合同支付余款。

2、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来解决。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3 李军律师  2017-04-22 15:25
有效的。
4 张峥嵘律师  2017-04-24 13:02
你如果有一些基本的证据,能证明该合约只是为了过户而重新签订,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还是十年前的购房合同,再结合对方没有收到房款即与你签署了合同并办理了过户。应该说,这份合约中的房价被认定为有效的可能性不大。——张峥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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