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中新的行政行为发生了怎么办? 在诉讼江阴市城管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法院在审理之中,2017年3月30日江阴市城管局作出了《中止执行的行政决定书》,通过法院转交了,现法官认为不在本案审理此行政决定合法吗?我的诉讼请求是:履行法定职责拆除涉案的违法建设,现被告却作出了中止执行强制拆除的行政决定,并产生了新的行政结果;如法院不将此中止执行决定书纳入案件的审理,我的诉讼请求还有意义吗?法院能这样做吗?
2017-04-17 12:46 区别对待(江苏-无锡)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罗喜立律师 电话:18975800696 2017-04-17 16:19
你好,你的请求是要求行政机关扫拆除,而机关作出中止扫除的决定,属于同一行为,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即可,这不是一个新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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