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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前女方私自从银行贷款单独筹办培训学校,目前抽检中借款属于共同债务吗
夫妻离婚前女方私自从银行贷款单独筹办培训学校,目前抽检中借款属于共同债务吗 求解: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单方面从银行贷款20万用于机构办学投资加盟;目前该办学机构筹建中,没有收益,该部分债务如果女方主张共用债务时,男方应诉其属于个人债务,依据婚姻法解释“个人债务”按第三条吗?借款没有男方不知情,没有男方同意,女方办学目前没有收入,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属于女方个人债务吗?  另外,如果女方主张属于共同债务,是不是要提供详细的借款使用清单,是否有用于共同生活的。
目前我们正在协议离婚期间,从认识开始一直都是我一个人工作养家,女方和孩子生活费都是我提供(有信用卡还款+平时现金或银行转账)如果她要主张共同债务,我认为最坏的承担近期(2017年3月之后生活费)合理的消费,其他女方的单独投资开销属于她个人行为,不应该我承担,这样对吗?
2017-04-16 09:23 sky_20……(山东-潍坊)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朱学田律师  电话:15552997888  2017-04-16 09:30
一般情况,属于共同债务
2 徐卫东律师  2017-04-16 09:26
你好,不需要的。
3 高延昌律师  2017-04-16 09:47
结婚后你们双方无论谁向他人借钱,在法律上都视为你们夫妻双方借的钱,是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一人还一半,例外:借钱的人自己把钱花光了,另一方没有用过这笔钱,此时可以追偿。建议委托律师。
4 田鲁剑律师  2017-04-17 22:39
专业婚姻家庭田律师:你好,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建议到律师事务所找专业律师详细咨询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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