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办学校的合同制教师,在试用期内,我提出辞职,他要求我把这学期干完才能走 我是公办学校的合同制教师,在试用期内,我提出辞职,他要求我把这学期干完才能走,不然就要喊我赔违约金两万我是公办学校的合同制教师,在试用期内,我提出辞职,他要求我把这学期干完才能走,不然就要喊我赔违约金两万合不合法,那我是不是不需要赔一分钱的违约金的呢?
2017-04-12 09:24 ask201……(四川-成都)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龙宇涛律师 电话:13018210906 2017-04-12 09:36
您好,无须支付违约金
2 陈铠楷律师 2017-04-12 09:29
不用赔。,
3 110网律师 2017-04-12 09:33
违约金的约定无效
你要考虑的是会不会影响你的档案记录
你要考虑的是会不会影响你的档案记录
4 唐丽娟律师 2017-04-12 09:52
违约金的约定无效的
5 110网律师 2017-04-12 09:53
你是实习期双方都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给违约金。
6 沈辉律师 2017-04-12 10:14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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