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暴方拒绝赔付 我们是赵红艳的家属,现在向你们咨询一个问题,请你们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帮忙一下,。现将有关情况反映如下:赵红艳、赵海冰、朱凤凤被打事件过程:患者赵海冰两岁半于4月18日早晨8点,来到中医院治病,儿科任绪才医生检查后,确诊是肠梗阻说必须灌肠。灌肠两分钟后,小孩儿已经拉稀。同病房患者、护士都不让在病房排便。朱凤凤只好“把”孩子,赵红艳用痰盂接着小孩的屁股,往卫生间跑。这时,女卫生间门口的正中间有一黑衣女子正在翻手机号码,小海冰正在“窜稀”。赵红艳一边跑一边对黑衣女子说:“借过、借过、借过、借过……不下十几遍”。黑衣女子回头,看了一眼,也没让道。赵红艳又说:“借光儿”。黑衣女子还是无动于衷,置之不理。这时,赵红艳以为对方耳背,疑惑地说道:“怎么跟聋了似的,说这么多遍都没听着”。这时,黑衣女子,回过头破口大骂:“操你妈,你骂谁呢?你有娘生,没娘教的,回你妈肚子里让你妈再重生你一遍……”等脏话。黑衣女子旁边的黄衣女子来到赵红艳的面前话也不说,拽住头发压到膝盖处,就是拳打脚踢……赵红艳被拽住头发毫无反抗能力的情况下,黑衣女子还跟着一边骂一边拳脚相加。孩子正在排便,朱凤凤无法放下孩子只好一手抱着孩子,一手拉架求道:“别打了,别打了……”。谁知,黑衣女子一把把二岁半幼儿海冰打落在地,小孩儿哇哇大哭,粪便窜的满地都是。这时,医护人员闻声赶到将两位女子拉开,劝走。赵海冰满身粪便,朱凤凤清洗孩子,赵红艳满地找牙。医护人员以为没事了,就各自去工作了。谁知,两位女子,又找了一男一女,返回卫生间,在二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四个人对二人进行了二次殴打。在群殴的过程中,黄衣女子连二岁半的幼儿海冰也不放过,向孩子的肚子猛踢了一脚。医护人员闻讯又跑回卫生间将五个人拉走。赵红艳、朱凤凤清洗完小孩儿,向儿科走去,准备继续打针。有一好心医生说:“别去了,他们又找人了,再去还得挨打。你俩到这屋里躲躲,别出来!”有一好心的护士说:“好多人在挨屋找你们呢!说是要打死你们,可千万别出来呀!”这时,朱凤凤建议报警,赵红艳于是报警。警察赶到,听门外黄衣女子对警察谎称她被打了,是她报的警。好心的医生敲敲门,告诉赵红艳和朱凤凤:“警察到了,可以出来了。”赵红艳出来时,黄衣女子还谎称是她报的警。黄衣男子当着民警的面走到赵红艳的面前指着鼻子,说‘叫你家爷们儿来,我要整死你们全家!’这时,朱凤凤抱着孩子出来了,该男子走到朱凤凤面前指着鼻子恐吓道:“我要整死你们全家!”这时,警察赶到将双方带到东派做笔录。结果:最终导致赵红艳牙齿被打掉一颗,三颗松动;左臂及食指被两位女子严重咬伤多处;腹部被踢伤(导致“例假”刚停又开始流血);腿部被踢伤,多处青紫;头部太阳穴附近严重受伤,多处被打伤。浮肿多处,头发被拽掉好几撮。症状:严重头痛、头晕、恶心、精神萎靡、呆滞、浑身无力、健忘、多次抽搐、休克。幼儿海冰症状:肚子疼痛、精神萎靡、呆滞.赵红艳至今尚未完全康复……事件发生后,打人方多次恐吓受害人出院,5月24日受害人出院。医生建议在家打针、吃药,休养,避免生气、避免激动,随时发现复发,马上到医院就诊。打人方一直没有赔偿态度,派出所不积极办案,拖延办案时间,总以不光我们一起案子为理由,来搪塞我们。
宝清县镇东派出所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下:1施暴人先动手打人,第一次两位女子殴打,30秒左右又找到一男一女四个人打第二遍,第三次又找多人挨屋找人,警察赶到。医院医生、护士、患者等围观群众不少于40多人,警察当时没有及时、全面、准确地采集证据,错过最佳取证时间。我们没打人,说我们也打人了。未调查清楚,就盲目下定论,袒护打人者。2、事发时,四人参与打人。事发后,受害人多次要求传唤四人并将其治安拘留,至今东派没有将施暴人治安拘留。任其逍遥法外。3、笔录做完,东派没有将被打方的隐私保密好,泄露被打方的手机号。受害人刚刚经历过多人毒打,委屈、气愤、紧张、焦虑、惊吓……情绪很是不稳定。这时,施暴方打恐吓电话给被打人说:“你住什么院,住院,赶紧出院,不然给你打出院……”导致被打人精神极度紧张,头疼欲裂,多次昏厥过去。4、东派恐吓、诱导受害人出院。说责任各占50%,自己管自己,现在出院就不罚款了。所长也不止一次说:“钱都花医院去了”。请问:“我们被打这么重,不治好怎么出院?”5、东派没有及时调取监控录像。录像资料还是在受害人家属多次催促下,在事发五天后,才去调取的。6、派出所民警互相推诿,不积极办案。民警在未调解的时候,所长就说调解不了,不给受害人解决问题,总想转交法院。7、东派所长闫洪光说:“谁让你先骂人的,打你活该。我说让你出院,你不出,你愿意把钱往医院扔,那是你的事。”试问:“说了那么多遍借过,都没反映,说聋是骂人吗?”所长此话一出,是不是证明受害人住院第二天,警察威胁受害人出院,是所长指示的。因为施暴方有副局长撑腰。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宝清县镇东派出所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下:1施暴人先动手打人,第一次两位女子殴打,30秒左右又找到一男一女四个人打第二遍,第三次又找多人挨屋找人,警察赶到。医院医生、护士、患者等围观群众不少于40多人,警察当时没有及时、全面、准确地采集证据,错过最佳取证时间。我们没打人,说我们也打人了。未调查清楚,就盲目下定论,袒护打人者。2、事发时,四人参与打人。事发后,受害人多次要求传唤四人并将其治安拘留,至今东派没有将施暴人治安拘留。任其逍遥法外。3、笔录做完,东派没有将被打方的隐私保密好,泄露被打方的手机号。受害人刚刚经历过多人毒打,委屈、气愤、紧张、焦虑、惊吓……情绪很是不稳定。这时,施暴方打恐吓电话给被打人说:“你住什么院,住院,赶紧出院,不然给你打出院……”导致被打人精神极度紧张,头疼欲裂,多次昏厥过去。4、东派恐吓、诱导受害人出院。说责任各占50%,自己管自己,现在出院就不罚款了。所长也不止一次说:“钱都花医院去了”。请问:“我们被打这么重,不治好怎么出院?”5、东派没有及时调取监控录像。录像资料还是在受害人家属多次催促下,在事发五天后,才去调取的。6、派出所民警互相推诿,不积极办案。民警在未调解的时候,所长就说调解不了,不给受害人解决问题,总想转交法院。7、东派所长闫洪光说:“谁让你先骂人的,打你活该。我说让你出院,你不出,你愿意把钱往医院扔,那是你的事。”试问:“说了那么多遍借过,都没反映,说聋是骂人吗?”所长此话一出,是不是证明受害人住院第二天,警察威胁受害人出院,是所长指示的。因为施暴方有副局长撑腰。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2012-07-03 15:19 赵红艳(黑龙江-双鸭山)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杨冬梅律师 电话:15068803952 2012-07-04 02:46
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并且起诉要求赔偿。
2 何峤巍律师 2012-07-03 15:24
可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我的补充: 2012-07-03 15:27
从你所述情况来看,派出所办案过程中有些拖延,但久调不成,也不一定是派出所的问题,一方拒绝调解,就无法调解。这种情况,坚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吧。如果公安机关不作为,可向当地检察院要求立案监督
3 赵亮律师 2012-07-03 15:30
可以要求对方进行民事赔偿,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如果构成伤残,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伤残赔偿金。费用金额可以参考以下标准。
(1),医药费。
医药费是根据医院诊断证明、正规医疗发票确定数额。包括你为治疗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整形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2),营养费。
营养费是按照医生开具的营养需求诊断证明和相关费用支出证明确定数额。是指为辅助治疗身体疾病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的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3),误工费、护理费。
误工费、护理费是根据受害人或护理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主张误工费时出示收入证明即可。
(4),交通食宿费。
交通费根据你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陪护或者转院治疗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
住宿费根据你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以实际支出和费用或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计算;
(5),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是根据法医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受害人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生活支出或收入标准为基础计算。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7),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是根据你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为限的,包括物品的维修费、贬损费等,以受损物品的实际价值为限。应当提供购买物品的发票、合同、收据等来证明受损物品的价值,如果无法确定价值的,可以申请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
3,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的,丧失胜诉权,因此建议在1年内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法院。
有问题请留言,赵律师不接受异地电话咨询。
(1),医药费。
医药费是根据医院诊断证明、正规医疗发票确定数额。包括你为治疗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整形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2),营养费。
营养费是按照医生开具的营养需求诊断证明和相关费用支出证明确定数额。是指为辅助治疗身体疾病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的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3),误工费、护理费。
误工费、护理费是根据受害人或护理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主张误工费时出示收入证明即可。
(4),交通食宿费。
交通费根据你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陪护或者转院治疗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
住宿费根据你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以实际支出和费用或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计算;
(5),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是根据法医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受害人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生活支出或收入标准为基础计算。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7),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是根据你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为限的,包括物品的维修费、贬损费等,以受损物品的实际价值为限。应当提供购买物品的发票、合同、收据等来证明受损物品的价值,如果无法确定价值的,可以申请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
3,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的,丧失胜诉权,因此建议在1年内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法院。
有问题请留言,赵律师不接受异地电话咨询。
4 110网律师律师 2012-07-04 15:44
可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