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政府拒绝安置飞机免坠首都功臣 申诉人:蒋少华,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3日,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市健康西路劳服小区2幢204室,身份证号:320926196410030013.
被申诉单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政府。
1982年10月,申诉人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在93716部队机务二中队任特设员,1986年7月入党。1984年2月17日,我在河北遵化机场执行飞行前检查,因工作认真负责,发现歼六飞机右发电机输出正线(总电源)断裂2/3,避免了飞机护航首都坠毁事故国际影响,可机务大队对此功绩非但没有如实上报,相反却以中队(连队)最低“嘉奖”欺蒙申诉人(因为我查出的事故隐患越大,当时的领导们责任就越大)。根据《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五十五条和第 一百七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依法撤销错误嘉奖,纠正立功,还申诉人公正的荣誉和政治待遇,以体现我党依法治军,有错必纠的法制原则。
《解放军纪律条令》法律依据
一、第五十五条、对义务兵实施奖励的权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1、嘉奖由连、营批准; 2、三等功由团批准; 3、二等功由旅、师批准; 4、一等功由军批准;
5、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指出、上级首长对下级实施的错误奖惩,一经发现和查实,应当予以纠正和撤销。纠正与撤销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实施奖惩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诉人入伍前从事无线电学习,具备电器维修基础,后在师教导队从事航空专业学习,且取得真才实学和精湛的技艺,故发现重大故障隐患绝非偶然,理应保送航校继续深造再立新功,依据《兵役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和我同年入伍、同乡入伍、同为首都护航作出突出贡献的战友,不同的是他们都已成为空军大校和军转干部,为何我却至今沦落下岗工人?
二、申诉人1987年复员时,因属城镇户口,才被安置当工人而从未享受立功人员政治待遇。单位倒闭后,问题反映到部队,经多次调查、核实和论证,北京军区空军政治部按照《解放军纪律条令》实施奖惩、纠错的权限和程序,证实我为北京飞行安全作出了“突出贡献”,因此,专程派人来到大丰市委市政府,为我协调安置工作(详见北空介绍信及协调函);但大丰市人民政府阳奉阴违,以没有立功证书拒绝接受北京军区空军政治部的多次协调,且误导当事人称,公务员岗位必须本科以上、30岁以下逢进必考;于是介绍我去个体粮店季节打杂,以此混淆政策安置,当事人无奈,逼迫进京长期上访。当事人功在首都、利在国家铁证如山,无论部队和地方,无论过去和现在都应实事求是公正对待;然而,大丰市委领导逢场作戏踢皮球,不断激化军政矛盾,不断扩大负面影响。请问大丰市委市政府领导,你为江苏省和国家作出了多大贡献?
三、2010年9月1日,北京军区空军办公室刘紫明主任带领四名机关干部来到大丰,共同协调申诉人的工作安置;大丰市人民政府当面承诺,接受安置,背后出尔反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及“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此请求伸张正义!
申诉人:蒋少华
2012年6月21日
地 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市健康西路劳服小区2幢204室蒋少华
邮 编: 224100 电话:18352042671
复印附件:1、北空介绍信;2、北空协调信函。
被申诉单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政府。
1982年10月,申诉人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在93716部队机务二中队任特设员,1986年7月入党。1984年2月17日,我在河北遵化机场执行飞行前检查,因工作认真负责,发现歼六飞机右发电机输出正线(总电源)断裂2/3,避免了飞机护航首都坠毁事故国际影响,可机务大队对此功绩非但没有如实上报,相反却以中队(连队)最低“嘉奖”欺蒙申诉人(因为我查出的事故隐患越大,当时的领导们责任就越大)。根据《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五十五条和第 一百七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依法撤销错误嘉奖,纠正立功,还申诉人公正的荣誉和政治待遇,以体现我党依法治军,有错必纠的法制原则。
《解放军纪律条令》法律依据
一、第五十五条、对义务兵实施奖励的权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1、嘉奖由连、营批准; 2、三等功由团批准; 3、二等功由旅、师批准; 4、一等功由军批准;
5、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指出、上级首长对下级实施的错误奖惩,一经发现和查实,应当予以纠正和撤销。纠正与撤销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实施奖惩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诉人入伍前从事无线电学习,具备电器维修基础,后在师教导队从事航空专业学习,且取得真才实学和精湛的技艺,故发现重大故障隐患绝非偶然,理应保送航校继续深造再立新功,依据《兵役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和我同年入伍、同乡入伍、同为首都护航作出突出贡献的战友,不同的是他们都已成为空军大校和军转干部,为何我却至今沦落下岗工人?
二、申诉人1987年复员时,因属城镇户口,才被安置当工人而从未享受立功人员政治待遇。单位倒闭后,问题反映到部队,经多次调查、核实和论证,北京军区空军政治部按照《解放军纪律条令》实施奖惩、纠错的权限和程序,证实我为北京飞行安全作出了“突出贡献”,因此,专程派人来到大丰市委市政府,为我协调安置工作(详见北空介绍信及协调函);但大丰市人民政府阳奉阴违,以没有立功证书拒绝接受北京军区空军政治部的多次协调,且误导当事人称,公务员岗位必须本科以上、30岁以下逢进必考;于是介绍我去个体粮店季节打杂,以此混淆政策安置,当事人无奈,逼迫进京长期上访。当事人功在首都、利在国家铁证如山,无论部队和地方,无论过去和现在都应实事求是公正对待;然而,大丰市委领导逢场作戏踢皮球,不断激化军政矛盾,不断扩大负面影响。请问大丰市委市政府领导,你为江苏省和国家作出了多大贡献?
三、2010年9月1日,北京军区空军办公室刘紫明主任带领四名机关干部来到大丰,共同协调申诉人的工作安置;大丰市人民政府当面承诺,接受安置,背后出尔反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及“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此请求伸张正义!
申诉人:蒋少华
2012年6月21日
地 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市健康西路劳服小区2幢204室蒋少华
邮 编: 224100 电话:18352042671
复印附件:1、北空介绍信;2、北空协调信函。
2012-07-02 21:18 kkf862(河北-廊坊)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