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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交房时物业合同约定物业费1.65每平,该物业公司无资质鉴定
2014年2月交房时物业合同约定物业费1.65每平,该物业公司无资质鉴定 2014年2月交房时物业合同约定物业费1.65每平,该物业公司无资质鉴定。2015年,该物业公司资质鉴定为三级资质,按照泰安市泰价费发(2014)154号,三级资质企业收费基准价格1.1元,最高上浮20%可至1.32,该物业仍按1.65收取,是否合理?可否起诉?
2017-03-24 15:18 ask201……(山东-泰安)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马家强律师  2017-03-25 10:39
可以向房管局物业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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