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欠条的。 我于2003年10月写给同居女友一个8000元的欠条。还钱的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这么多年过去了。2010年3月21日他发邮件到我邮箱说让我还钱。我就还了他。可是还了他钱后。他又发一个邮件让我再给2000元利息。可在当时写欠条的时候没有约定利息这事。在欠条上边也没有写明利息这事。再说了。他的欠条过了诉讼期限。我还是还他钱了。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他昨天打电话说去了我老家起诉我去了。我人在北京上班。老家在四川。请问专家我应该怎么办。是应该给他利息还是不应该给。
他昨天打电话说去了我老家起诉我去了。我人在北京上班。老家在四川。请问专家我应该怎么办。是应该给他利息还是不应该给。
2010-04-04 10:42 fumeih……(北京-通州区)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张翔律师 2010-04-04 10:45
可不予支付。
2 孙新律师 2010-04-04 10:46
因欠条本身没有约定利息,虽然对还款时间具有约定,但债权人一直没有主张权利,所以,在其第一次主张权利时你立即进行了还款,不用支付利息。当然,即便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但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受限制。
3 孙新律师 2010-04-04 10:53
你完全可以拒绝偿还利息,因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4 孙新律师 2010-04-04 11:33
不用偿还利息。
5 赵江涛律师 2010-04-04 17:44
不必给他利息
6 孙新律师 2010-04-05 10:45
不用偿还利息。
7 王忠新律师 2010-04-06 22:11
可以不予支付,您经常居住地在北京,提起管辖权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