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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甲方女主人单独把房子卖给了乙方,房子登记在女方名下。但是是婚后共同购买的
几年前,甲方女主人单独把房子卖给了乙方,房子登记在女方名下。但是是婚后共同购买的 几年前,甲方女主人单独把房子卖给了乙方,房子登记在女方名下。但是是婚后共同购买的。女主人在男主人不知情和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签订了买卖协议。买方一次性支付现金,当时买方不要求过户,因为好像是买方母亲出钱买的房子,所以没有要求过户。事后,甲方男主人知道了此事,认为女方卖的太便宜,不同意卖房子,多次与女主人吵架,要求退换原款。但是女主人不听。

现在买方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过户。卖方男主人不同意过户,除非买房出一个合理的价格。
2017-03-18 13:56 ask201……(河北-保定)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7-03-18 13:57
这是可以按照双方所签的买卖合同来履行的
2 高宏图律师  电话:15830856666  2017-03-18 14:29
  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应当对出卖人(登记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进行审查,并释明买受人可以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买受人不申请的,法院可以通知夫妻另一方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以出卖人构成无权处分为由要求追回房屋的,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向法院表示同意出卖人转让房屋的,可以不追加其参加诉讼。
  经审查夫妻另一方追认出卖人的处分行为或有证据证明其以自己的行为同意履行的,构成对房屋过户登记债务的加入,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出卖人的行为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项或《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的,该买卖合同对夫妻另一方具有约束力,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3 刘同发律师  电话:13663310543  2017-03-18 14:53
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应当对出卖人(登记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进行审查,并释明买受人可以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买受人不申请的,法院可以通知夫妻另一方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以出卖人构成无权处分为由要求追回房屋的,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向法院表示同意出卖人转让房屋的,可以不追加其参加诉讼。
  经审查夫妻另一方追认出卖人的处分行为或有证据证明其以自己的行为同意履行的,构成对房屋过户登记债务的加入,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出卖人的行为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项或《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的,该买卖合同对夫妻另一方具有约束力,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4 王红影律师  2017-03-18 14:39
根据协议约定和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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