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所有权问题 您好,
丈夫入赘我家,户口随之迁入我家。户主为我父亲。1999年左右农用田重新分地的时候,我和丈夫为了把农用田分在丈夫的村里,我就把我和丈夫的户口迁回丈夫家并分得农用田。之后,我和丈夫把户口重新迁回我家。(至此我家的农用田情况为:我父母的地在本村,我和丈夫的地在丈夫的村里。)。之后父母过世(丈夫的岳父岳母),丈夫成为户主。
请问:父母生前分得的农用田,我和丈夫可以继续耕种拥有吗?
丈夫入赘我家,户口随之迁入我家。户主为我父亲。1999年左右农用田重新分地的时候,我和丈夫为了把农用田分在丈夫的村里,我就把我和丈夫的户口迁回丈夫家并分得农用田。之后,我和丈夫把户口重新迁回我家。(至此我家的农用田情况为:我父母的地在本村,我和丈夫的地在丈夫的村里。)。之后父母过世(丈夫的岳父岳母),丈夫成为户主。
请问:父母生前分得的农用田,我和丈夫可以继续耕种拥有吗?
2017-03-16 19:21 110wan……(山东-潍坊)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李三勇律师 电话:13311076167 2017-03-17 11:10
您好!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欢迎详询!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欢迎详询!
2 110网律师 2017-03-16 21:05
正常情形,人口减少后集体土地是需要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