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被害人在1999年3月被嫌疑人用刀扎死,嫌疑人在2011年11月投案自首(13年),在投案后找的证明人,证明他是自卫的,还做了轻伤证明,理由是嫌疑人和被害人在一起吃饭,发生争吵,被害人先用刀扎伤嫌疑人的右手,嫌疑人抢过刀,连扎被害人4刀,当场死亡,请问嫌疑人投案后至今取保候审是合理的吗?是属于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是否给被害人家属经济补偿?
2012-06-23 20:30 尚勇军(吉林-吉林)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聂晓东律师 电话:13700540700 2012年06月23日 20时50分
你好,这两个罪名主要看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果以伤害他人生命为主观目的则为故意伤人,否则为故意伤害。家属可以在刑事案件中附带提起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