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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才艺培训班是否属于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还是属于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
少儿才艺培训班是否属于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还是属于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 我和她人合作开办少儿舞蹈才艺培训班,招收范围是爱好舞蹈、身体健康的4周岁以上儿童。上课时间为常年班每个周末一节课,每节课2.5小时,学费1200元;暑假班20天,每周一至周五一节课,每节课2小时,学费300元。一审判决认为我未取得有关部门核准的相应资质,老师对原告受伤具有明显过错,老师和我系合作关系,应互负连带责任承担全部赔偿,原告无责任。案件受理费30533元,原告承担13794元,我和老师承担16739元。
希望解答的问题:1)、《民办教育促进法》),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像我这种类型的培训班是否属于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还是属于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如不是,我该怎样证明?有无相关的法律条文可证明?2)、因健康纠纷案败诉,法院判我和老师互负连带责任(这个老师是某小学的正式老师,利用周末和暑假休息时间与我合作办班),判决我俩共同赔偿104万元,既然判我们承担全部责任,法院为什么判原告承担45%诉讼费,我们承担55%诉讼费,是否合理?3)、原告父亲作为监护人,将未成年人送到没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培训,是否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有无法律条文依据?
2017-03-07 23:34 心巢jzxl(山东-济宁)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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