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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房屋租赁合同于2015年止,之后两年没有再签订任何合同,口头约定7000元
我们房屋租赁合同于2015年止,之后两年没有再签订任何合同,口头约定7000元 我们房屋租赁合同于2015年止,之后两年没有再签订任何合同,口头约定7000元,现在由于出租人种种劣行,我们认为之后两年属于不定期租赁,租金应与原合同一致,要求退还我们多付的租金,请问如果打官司法院会支持我们吗?
2017-03-04 11:29 ask201……(上海)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7-03-04 11:33
如果法院支持你们,我认为法院其实变相鼓励了你们的失信行为。
出租人的“劣行”,如果构成合同法上明文的可以请求法院降低租金的理由,你们可以提出。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17-03-04 11:36
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要看你们双方的证据。之后你们一直按7000元支付房租,而且已经支付两年,视为你们双方重新约定房租是7000元,你打算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房租,难度比较大。但是你可以主张房东的违约责任(如你所述的种种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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