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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切咨询
急切咨询 袁某是并非A公司的员工,作为A公司产品的购买者并自由推广A产品销售者以此获得A公司的销售奖励。袁某借助其在A公司办公环境熟悉以及人员熟络的便利,在A公司工作场地,假冒A公司名义私自收取顾客的货款并据为已有,数额超过500万。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为袁某提供便利的公司人员应承担什么责任?按照法律袁某应承担什么后果?
2017-03-03 16:31 gaoqiu……(北京)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朱孟喜律师  电话:15801429242  2017年03月03日 16时35分
这是诈骗  假冒公司员工 利用公司资源 行骗 涉及刑事犯罪  

   如果公司员工是明知的  且故意配合诈骗 那么就是诈骗罪的共犯   反之 员工无罪  也无民事赔偿责任
2 北京孟宪辉律师  电话:18801091688  2017-03-03 16:36
刑民交叉问题,依法维权,详询来电微信
3 申维丰律师  2017-03-03 16:40
您好,详询来电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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