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国有企业的职工,53岁,从事工作岗位36年,先后担任企业法人二十余年 我是一个国有企业的职工,53岁,从事工作岗位36年,先后担任企业法人二十余年。患糖尿病四年。去年,上级部门(局)未经本人同意,决定变性为领养生活费人员,工资1350元,扣除社(医)保,实领1029元。请问依据相关法律,我应该怎么维权?
2017-03-02 21:41 ask201……(湖北-鄂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7-03-03 10:41
您好,建议申请劳动仲裁,电话联系我说一下具体情况吧,为您争取最大的利益
相关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女职工,本科学历,聘干身份,在企业领导岗位既科级干部岗位工作20多年
2个回复女职工54岁,从事财务管理岗位35年,现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转生产一线岗位
1个回复54岁女职工从事财务管理岗位工作35年,企业因生产需要转生产一线岗位(有夜班)
0个回复您好,我在一家担保公司从事工作,近期公司老板过户给我了一家独资企业由我担任企业法人占股百分之百。又以
3个回复我是石家庄市的一个国有企业职工,工伤评定十级伤残,现在企业工作
3个回复我工作在一家大型国有企业,请问无固定期限合同职工可以提出辞职吗?需要职工向企业赔偿吗?
4个回复我在一个公司从事同一工作(氧化铝研发)十余年,起初工作关系属于总公司下设研发中心
2个回复自然人之前不是被执行人后因担任事业单位下设的国有独资企业法人而变成失信被执行人
0个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