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 律师您好!2016年4月12日我在我们小区内一个美容院办了一张5000元50次的消费卡。当时店内经理承诺甚好,并且我知道这家美容院在我们小区多年,所以尽管当时没有消费发票和协议,我也信任了她们,办了会员卡却没有实际的磁条充值卡,我手里只有一张收款收据。每次都是手工登记消费情况。其后我发现该美容院服务很差,和承诺完全不符,甚至店长以自己有和朋友的约会应酬拒绝我去消费,于是我要求退款,退回我未消费剩余金额,其无理辩解就答应给我退款4200元,但退款时间让我等她们的结帐时间,其后一拖再拖,直至后来她们将美容院转让,拒绝接我电话,受转让的老板只答应我消费剩余金额,绝对不会退款给我。我向315投诉,当地工商所找到了该美容院法人,但该法人称其2年以前就已将美容院转让朋友,并且工商局的登记都已经过期并未注销,法人拒绝应对此事,收我钱的经理失踪了,现在接收美容院的老板认为退钱的事与他无关,并且在工商局人查问后他给美容院新换了牌头名称,给我提供了失踪经理的身份证号码,让我报警…我要维权,协商无望,怎么起诉,谁应该是被告
2017-03-02 21:26 133891……(陕西-西安)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王海波律师 电话:15662668963 2017-03-03 00:25
你好,委托律师代理吧
2 康治斌律师 2017-03-02 21:15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