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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我以前2007-2009离婚三年,当时两个小孩我老婆一个都不要
你好!请问:我以前2007-2009离婚三年,当时两个小孩我老婆一个都不要 你好!请问:我以前2007-2009离婚三年,当时两个小孩我老婆一个都不要,后来政府就判两小孩给我,她就跟别的男人走了,当时小孩才三岁左右,离婚的32个月里她对小孩从没理过,也没给过钱用,遗弃两小孩32个月后又和我复婚,直到今年她又要离婚,婚姻法说离婚后父母对小孩同样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可是她从没有,这次如果离婚我可以叫她赔偿我损失费以及32个月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吗?还有两小孩依原判都归我抚养可以吗?    重要的是:请问 赔偿的损失费按哪款标准定?最少和最多各多少?非常感谢您了
2017-03-02 21:07 ask201……(广东-深圳)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7-03-02 21:10
这样问是得不到答案的,来电或者去正规律所咨询吧
2 王熙律师  2017-03-02 22:59
夫妻双方一起生活,有相互照顾、扶助的义务,如果一方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另一方不管不问,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遗弃,这种情况下法院判离婚的概率是很高的。

能不能离婚或者是想离婚,需要根据男女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看,看选择哪种离婚方式,你们是否存在可以判离婚的情形等。离婚有两种方式选择,一种方式是双方协议离婚,去民政局办理相关离婚手续,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另一种方式是去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这种情况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根据男女双方之间的情况来判定的,主要是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家暴、遗弃、虐待、吸毒、赌博、重婚、坐牢、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难以治愈的身体缺陷或疾病等情形,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情况来判定。
当然在这个期间男女双方是可以随时协议离婚的。
3 陈裕琪律师  2017-03-03 09:42
都没有一个相应的标准,需要具体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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