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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问题
婚姻问题 女方与男方经人介绍于2006年12月认识,2007年两人确认恋爱关系,女方向男方提出购房一起供房,男的这时才告诉女方说已房贷了,不用再找房了,只要两人供房款就可以了,2008年男方所购房贷房交房,女方为男方筹集交了2.5万,后又装修,女方与男方共还贷款,共支持家用,2008年11月两人打了结婚证,女方提出办理共有人,男方不肯,婚后男方常在外地工作,小孩子和家无从照顾,两人经常因房子共有和家事吵架,经谈,男方肯定的表示共有无权办理,小孩子女方也得不到,现女方提出离婚,对女方有那些利弊?女方该不该离。财产和小孩子女方要怎样争取才能得到应该得的。
2012-06-18 17:01 qiujiu……(云南-昆明)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2-06-18 17:10
你好:婚后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地分割
2 孙新律师  2012-06-18 17:49
先争取孩子扶养权,然后再主张要房子,最好再准备出给男方的补偿款,这样才有可能连房带孩子全争取到。
因为共同还贷了,所以房屋里有你的一部分价值,男方应当计算增值后补偿给你。
如果不具备补偿对方的经济能力,那最差也要主张经济帮助,即要求不分房子,或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即常见的离婚不离家形式,最终迫使男方答应的你的基本要求。
3 陈晓云律师  2012-06-18 20:49
1、离婚可协议或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在户口所在地做离婚登记,诉讼离婚可在对方户籍所在地法院,对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可在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协议离婚由双方就离婚、孩子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到夫或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

3、无法协议离婚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如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情形的,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离婚时共有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但对女方和子女有照顾。

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情形的,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

一方有经济困难的,可在离婚时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
4 林传雄律师  2012-06-18 21:10
可以诉讼离婚,财产及小孩视情况再定。
5 许传中律师  2012-06-19 19:15
您好!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为共同财产,平分。
6 凌征虎律师  2012-06-21 20:34
你好,可以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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