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别人担保借款.是2010年11月17日,期限2个月,到期后债务人未:还款 我为别人担保借款.是2010年11月17日,期限2个月,到期后债务人未:还款,后出借人一直未向我主张权利,直至2015年6月,有人找我说债权转让给他人。2016年2月起诉,法:院根据对方提供地址,我没收到传票,法院缺席判决,7月份下达判决我承担连带责任。已执行阶段。我正在申请再审。
2017-03-01 20:58 ask201……(江苏-连云港)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张永峰律师 2017-03-02 08:26
建议委托律师处理维权
2 董建淑律师 2017-03-02 19:12
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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