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对我的报案不受理、不立案,不予立案,不将不立案的原因告知我。 我因不服(2008)沪高受终字第66号行政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但其立案后至今未依法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为此,我2016年8月30日上午赴京申诉,于上海虹桥火车站遭截访。上海市静安区宝山路街道接我时,司机史小满(谐音)用脚狠踹我腰部进司法用车,进车后二身着特保服装的人员即对我实施殴打,继而将我押送至上海市止园路299号晋园村旅馆一杂物间内再行实施殴打致肋骨骨折(有证据)。2016年9月6日19点29分我打110报案。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们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对我的报案不受理、不立案,不予立案,不将不立案的原因告知我。于是2016年11月15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由市公安局建议向区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编号:20160906205012514557《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有证据)。2016年12月25日书面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局长,要求其对本案履行依法立案审查,不立案,将不立案的原因(书面)告知我的法定职责。但至今都无音讯。我该怎么办?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们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对我的报案不受理、不立案,不予立案,不将不立案的原因告知我。于是2016年11月15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由市公安局建议向区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编号:20160906205012514557《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有证据)。2016年12月25日书面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局长,要求其对本案履行依法立案审查,不立案,将不立案的原因(书面)告知我的法定职责。但至今都无音讯。我该怎么办?
2017-02-28 22:40 qawsed……(上海)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7-02-28 22:44
轻微的人身损害案件,可以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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