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第二胎可否享有产假? 律师,你好!我于2007年1月进入现在的公司工作,至今已是第六年,签定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3月才到期。在2007年至2012年之间,公司为了逃税及其它问题,在这个时间段中注销又成立了新公司,(有两次注销又成立新公司),有更换法人姓名,但是公司的员工全部都是现在的员工,所有员工的入职期也是07年之前日期。现在有几个问题想要请教你: 1、 我于2009年2月生育了第一个小孩,有准生证的,公司只批休产假两个月,且公司只发放了最低薪资1100元,因没有帮我一入厂就买社保,导致社保的生育保险也未申请到,我知道这是不合法的,但是因为当时家庭原因就继续在厂上班,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现在还可以要求厂家补回我原应享有的待遇吗?这个待遇有没有追溯期?现在我可否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补偿? 2、 我于2012年4月3日又生了第二个小孩,因为公司注销又成立新公司的原因,导致我的生育保险未缴满两年,在刚怀我们家第二个时我就知道未满两年无法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了,当时我就未再回老家办理准生证,心想办了也没有用。我现在的薪资是4K每月,现公司申请产假4月至5月底两个月,但公司老板以我下属办事不利,开展工作不顺利为由,叫我于5月10日就回厂上班,我当时也答应了他。请问我这种情况可否享有产假?公司现在因为我要求支付产假工资时才临时出台一个新规定:所有人员入厂满两年才享有产假,按最低工资发放,每工作多一年多发放10%,我今年是第六年,按照1250的底薪发放产假工资给我,就是1750元。请问这样是否合理? 3、 在公司工作6年,从未休过年假,请问现在还可以申请休吗?有无追溯期? 4、 我现在对公司老板的行为太过于寒心,不想继续在厂工作,请问我可以用什么理由提出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且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还请您抽时间给予回复,谢谢!
2012-06-12 10:32 violet……(广东-东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2-06-12 10:50
你好,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工资、年休等争议的时效是两年,你的部分诉求会因此而无法得到支持,至于你所述的,第二胎生育,按目前的计划生育条款,是无法享受生育保险的,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只要有怀孕和生育的事实,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单位都应当无条件批准。因此,你可以申请不低于九十天的产假。但是,生育二胎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故不能享受产假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5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除了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不能享受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福利)、医疗服务等生育保险待遇,即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同时,不能报销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总之,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现在公司仍给你一定的产假工资,所以不必寒心了,悦纳吧!如果不愿意在公司工作了,可以以未休年假及未支付年假工资通知单方解除,祝福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