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执行后保留生活费的问题。 如题,由于账号在一开始立案前就因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而冰结,一个月后开庭审理后裁定需要还款。第二个月转执行庭执行,第三个月向执行庭申请执行异议保留生活费。现在第四个月了。想请问各位律师,如果第四个月裁定出了核准了保留生活费的金额,冰结开始的前三个月的每月生活费会否一并返还??还是按裁定出来当月计算?如果这样的话,前三个月因为没有任何收入来源而借的钱又会陷入欠偿不还的情形。
2017-02-13 21:01 虚竹无痕(广东-佛山)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7-02-27 10:50
将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等6种情形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通过向社会公布、向相关单位通报其个人信息和拒不履行的情况、限制高消费等方式,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