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向对方提出(质量不合格的反诉)要求,诉讼时效中断”合法吗? 被告买我的电焊机一台,欠款一千元,约定2010年8月7日付清,收到焊机日期:2010年2月3日。到期不付清,我与2012年3月24日向法院起诉,被告提起反诉,诉求我赔其损失五千元。我以其超过诉讼时效期,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不同意履行其主张的义务进行抗辩。庭后我想如果法院以我诉状中写的“至今分文未给,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由认定“一方向对方提出(质量不合格的反诉)要求,诉讼时效中断”合法吗?
2012-06-11 11:32 ctt091……(河北-沧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2-06-13 17:56
应该不成立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建议携带资料当面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