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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交通事故后弃车走了(事故18点半),对方当晚十点半在人民院做了检查
对方交通事故后弃车走了(事故18点半),对方当晚十点半在人民院做了检查 对方交通事故后弃车走了(事故18点半),对方当晚十点半在人民院做了检查,事故后对方无外伤,有很浓酒精味,第二天才到交警报到,请问对方属于逃逸吗?
2017-02-10 10:20 ask201……(广东-湛江)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王熙律师  2017-02-10 10:22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法律上是有严格的认定条件的,首先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是事故后果需要达到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程度,如果造成的事故情节轻微、无人员伤亡、负次要或者次要以下责任、无重大财产损失的,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那就不能被认定具有“肇事后逃逸”情形。其次,肇事逃逸的主观目的必须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如果肇事方没有此目的,也是不能认定具有“肇事逃逸情节的”。当然,何为“逃避法律责任”,表现上有多种形式,法律上也有多种认定,具体认定需要结合案情和证据才能得出。

因为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关键信息无法确认,所以需要向你询问一些信息才能进一步确定。

需确认的问题:事故是什么时候发生的?事故是发生在广东-湛江吗?有没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具体是什么车辆发生的事故,能不能具体描述一下事故发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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