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关于调解书再审的特殊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3日出台的《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第10条规定:“民事、行政案件的案外人,认为生效裁判、调解直接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撤销或变更该裁判、调解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生效裁判、调解的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及相应的生效裁判文书。
这是否说明在北京,如果离婚恶意调解,产生的调解书,第三方相关利害人可以要求重审?从而推翻不真实的调解书?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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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7 17:12 joneyz(北京)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10年03月27日 22时13分
离婚是不能申请再审的,就财产问题可以申请再审。
2 谷友军律师 2010-03-27 17:20
可以申请再审.
3 孙新律师 2010-03-27 17:21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再审的。
4 孙新律师 2010-03-27 19:16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再审。
5 赵江涛律师 2010-03-27 22:31
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
6 孙新律师 2010-03-28 07:30
可以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