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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咨询
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咨询 我单位2011年9月在重庆某区县投标时,因弃标被该区县发改委公告禁止在一年内参予该区县所有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投标活动,并将此公告挂在重庆市项目及招标网上;2012年6月,我单位参加重庆某工程投标,该工程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文件中要求进行信誉承诺,承诺内容如下:1最近三年没出现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2最近三年没有拖欠劳务费的行为;3最近三年没有无故弃标的不良记录;4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在其行政处罚期内。招标文件中有一条内容如下:凡在资格审查中提供虚假资料的投标人,一经查实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向主管部门通报,同时取消其参与业主后续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招标文件中评标原则如下:先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再参与后续的评审(其投标总报价及主要工程量清单报价均不纳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我单位参予了该项目的投标,并在资审文件中作出了内容信誉承诺,承诺如下:
1最近三年没出现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
2最近三年没有拖欠劳务费的行为;
3最近三年没有无故弃标的不良记录;
4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在其行政处罚期内。
该工程经专家评审后,该工程目前我单位排在中标侯选人的第一位;
问题:
1、 我单位被列为中标侯选人是否正确?为什么?
2、 如果我单位被计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文件,其投标保证金是否应予没收?该工程评标结果是否应该重新计算?
2012-06-08 09:50 ganyh(重庆-九龙坡)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2012-06-08 10:44
具体分析,关于弃标的承诺为无故弃标,若是有合法理由弃标的另当别论。
2 110网律师  2012-06-08 20:51
具体问题可以咨询律师,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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