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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上注明土地上建筑在合同到期后做为村民还耕费用,现在土地租赁合同还有三个月到期
土地租赁合同上注明土地上建筑在合同到期后做为村民还耕费用,现在土地租赁合同还有三个月到期 土地租赁合同上注明土地上建筑在合同到期后做为村民还耕费用,现在土地租赁合同还有三个月到期,征地办公室在未告知村民的情况下和承租方签订了场地上建筑拆除补偿协议,在协商过程中承租方私自喊人把租赁土地上的附属物全部拆除销毁。请问这样的事合法吗?村民应该怎样维权?应该找哪个部门反应,处理?
2017-01-16 19:42 罗英(湖北-恩施) 已有 8 位律师回答
1 李大贺律师  2017-01-16 19:48
不合法,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讨回公道。
2 吴天正律师  2017-01-16 19:56
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讨回公道。
3 邓普云律师  2017-01-16 19:59
不合法,可以诉讼要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可以来电详询我进一步帮您分析维权方案
4 潘建强律师  2017-01-16 19:59
可以向法院起诉的
5 刘青芳律师  2017-01-16 20:03
你好,可以诉讼解决争议。
6 卢雅琦律师  2017-01-16 20:22
你可以要求复耕的
7 110网律师  2017-01-16 20:56
您好,此项建议您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主张权益。
8 110网律师  2017-01-17 11:17
不合法,可直接通过诉讼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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