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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是雇佣关系,但是签订的却是营销协议?这个该怎么定义?
与公司是雇佣关系,但是签订的却是营销协议?这个该怎么定义? 某公司在招聘新员工入职,填写了入职表,但是在一个月以后,单位与员工签订的是一个营销协议,并非劳动合同,协议上说明与新入职的员工是合作关系,并非它的员工。另外,从工资卡明细上每月发的工资名义是报销,不是工资,请问,这样新入职的员工究竟与公司是雇佣关系还是合作关系?公司发放工资不给工资单,员工只知道每月到账多少钱.并不知道工资组成部分,一点都不透明,这样单位是否违法?还有一个问题,2010年7月进公司,2010年8月签订营销协议,时间截止为2010年12月31日,营销协议到期以后,单位在2011年8月才签订劳动合同,而现在2012年5月了,劳动合同也未返回给员工。员工手里根本没有劳动合同,目前因为单位强行调岗,产生劳动争议,请问,如果我要追偿未签合同的那部分双倍补偿,应该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签订的营销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12-05-31 21:04 平民v百姓(四川-内江)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黎炜律师  电话:13629014773  2012年05月31日 22时05分
你可以要求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从2010年8月到2011年7月的双倍工资。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可以来电咨询,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益,请采纳。
2 110网律师  2012-06-01 10:31
你好,属于违法,可以向老大监察大队投诉。 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律师帮助,欢迎来电或当面详询。
3 孙新律师  2012-06-01 12:30
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4 110网律师律师  2012-06-01 13:25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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