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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9日,赵万军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鲁M18715
2016年9月29日,赵万军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鲁M18715 2016年9月29日,赵万军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鲁M18715,鲁M1D61挂)在尚义县344省道51公里200米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小型面包车(冀G8K230)发生碰撞,造成李果、侯亮、李树莲、曹进元、吴德义、薛秀林死亡,王兵、曹进先、李洪千重伤。   尚义县县政府及尚义县交警大队对尚义县交通事项未起到监察责任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赵万军驾驶机动车在与对面会车的交叉路口情况下未靠右行驶且超速行驶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李果驾驶的机动车是非营业车辆,没有运营许可证,而相关部门对非法载客的行为没有查处。是形成重大事故及损失的主要原因。   机动车年检不仅是形式上的检验,更重要的是对机动车安全系数的检查,而相关部门对李果所有的面包车没有进行严格的检查,带病上路是形成重大事故及损失的主要原因。
2017-01-11 19:39 ask201……(天津)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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