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合同如何获赔 2008版劳动法中的附则有这一条说明:“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我想询问如果我是1999年入职,在2010年与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在公司因我从事的这块业务停产为由,未给我调配其它岗位,要与我终止劳动合同,我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但公司只答应按2008年新版劳动法实施日起至今的年限来进行赔偿,对1999年至2008年间的工作年限不予赔偿,我觉得不合理,想请问律师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是否应该计算在赔偿年限中,如果是,具体按什么标准来赔偿。
2012-05-27 14:10 ivy200……(浙江-杭州)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杨冬梅律师 电话:15068803952 2012年05月28日 16时29分
这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两倍的赔偿金。
08年前的也应计算补偿或者赔偿金额,但是依据当时法律规定的计算方式。
08年前的也应计算补偿或者赔偿金额,但是依据当时法律规定的计算方式。
2 陈国平律师 电话:13867474141 2012-05-27 16:22
应当算入赔偿年限。
3 罗钟亮律师 电话:13676811945 2012-05-27 16:33
应当算入赔偿年限。
4 110网律师 2012-05-27 17:18
应当算入赔偿年限
5 朱新娟律师 2012-05-27 14:34
应当计算赔偿年限
6 110网律师 2012-05-28 09:39
1999年至2008年间的工作年限也应补偿,一年补偿一个月
7 2012-05-28 16:56
应当算入赔偿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