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于2010年左右办理了一张浦发银行的信用卡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于2010年左右办理了一张浦发银行的信用卡。留的是当时所在单位的地址,但是在信用卡邮寄到单位之前我已经离职了,后被他人代收,并利用我在单位期间留的个人资料激,且改了预留电话,使我无法接到信用卡使用信息,后来据银行方面说,开始这张卡的消费,盗用者还按期还过款,直到最后一次大概5000元的欠款没有按时还款,经多次催缴仍无效并且联系不到持卡人,才根据我当时留的电话找到了我,让我还款,我当时就马上报警了,可是因为无法确立嫌疑人一直没有破案,银行现在以我无法证明本人确实未使用或未授权他人使用信用卡透支为由,让我先行垫付。我想问一下。银行的做法合理么??或者说。银行需要承担一部分监管不力的责任么??
2016-12-28 22:46 ask201……(辽宁-沈阳)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张勇律师 2016-12-29 06:13
合理的。
2 张俊杰律师 2016-12-29 08:37
可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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