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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十七岁跟朋友出去打架,我约被害人出来,其中一个朋友因怕被害
我十七岁跟朋友出去打架,我约被害人出来,其中一个朋友因怕被害 我十七岁跟朋友出去打架,我约被害人出来,其中一个朋友因怕被害人报警拿了被害人手机,摸到被害人兜里有300元就一起拿走了,卖了钱后分我了500并说其中有200是跟朋友借的,被害人并没有什么大伤,我现在取保候审,我想知道我会判什么罪,顿多长时间,交多少罚金呢
2016-12-26 16:54 ask201……(辽宁-大连)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16-12-26 21:26
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
2 郎海华律师  2016-12-26 16:58
先报警再起诉解决
3 张俊杰律师  2016-12-26 16:58
公安机关对案件是怎么定性的?具体量刑还要进一步详细了解案情,看认罪态度、情节轻重,调查与核实相关证据、事实后,才好分析。
可来电咨询详谈,帮你研究个方案
4 隋新律师  2016-12-26 17:02
你好,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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