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保险报销 铜梁县人民医院,把生育保险报销后的金额收回,只返回医疗费金额,每月发给女职工几百元的基本工资,这种做法是不是违规?应该怎么办呢?
2012-05-23 10:08 铜梁县医院(重庆)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2-05-23 10:14
发基本工资不对,
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三)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参保职工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于分娩或终止妊娠后的90日内,持《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到经办机构申领,经办机构一次性发放。
用人单位漏报、少报职工的缴费工资,给职工生育生活津贴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三)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参保职工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于分娩或终止妊娠后的90日内,持《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到经办机构申领,经办机构一次性发放。
用人单位漏报、少报职工的缴费工资,给职工生育生活津贴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 孙新律师 2012-05-23 16:27
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